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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供熱管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節約能源和資源,減少污染物排放,維護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促進供熱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設施保護和用熱活動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供熱事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節能環保、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供熱用熱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用熱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供熱用熱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供熱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先發展熱電聯產和大型區域鍋爐等集中供熱方式,鼓勵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事業,推廣應用節能、高效、環保、安全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供熱專項規劃制定城市供熱管網建設計劃和老舊供熱管網改造計劃,并分步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供熱應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熱應急保障能力,應對供熱突發事件。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分別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應急預案。
出現供熱中斷等突發事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盡快恢復供熱,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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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規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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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專項規劃,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八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合理安排熱源和管網布局,使其與不斷增長的城市居住規模相適應。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鍋爐,應當拆除,并將供熱系統接入集中供熱管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確需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的,應當提前60日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報告,并提供替代熱源設施,保障用戶的用熱權益。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并依法辦理工程項目審批手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90日內,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其安全和環保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利用集中供熱的建設工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根據供熱專項規劃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的供熱方式和技術要求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按有關規劃要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
預留的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供熱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間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關建筑或者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經過評估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供熱系統保修期內的維修、調試等保修責任。
供熱系統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個供熱期;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熱系統的保修期不受2個供熱期的限制。
供熱系統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運行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利用集中供熱的建設工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繳納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工程建設費,將其納入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向房屋購買者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工程建設費專項用于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和換熱站等供熱設施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工程建設費的收取和管理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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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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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供熱應當實行管網、換熱站、用戶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由供熱單位直供到戶。尚未實行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的,有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取消由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管理換熱站的模式。
多熱源供熱的應當實行聯網運行。
第十六條 從事供熱經營活動應當取得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并按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供熱。
第十七條 申請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供熱專項規劃要求,并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穩定的熱源和政府批準的經營區域;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償債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四)有完善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經過供熱專業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
(六)有健全的供熱事故搶險預案,并配備專業的搶險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第十八條 申請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核發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
合同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供熱面積、供熱起止時間、溫度標準、收費標準、繳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熱設施維護管理界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熱用戶應當按供用熱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熱費。逾期未繳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用戶發出催繳通知書,用戶自收到催繳通知書滿15日仍未繳納的,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用戶用熱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限熱或者停止供熱,并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對首次納入供熱管網的新建房屋實行整體供熱,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熱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
第二十一條 供熱起止時間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供熱單位應當按確定的起止時間供熱,不得擅自變更。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在開始供熱時間15日前具備供熱條件。如遇異常低溫情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并對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發生的費用給予相應補貼。
第二十二條 供熱期間,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熱用戶臥室、起居室(廳)和衛生間的室溫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溫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要求。
非居民熱用戶的室溫執行國家標準或者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三條 熱電聯產或者大型區域鍋爐等熱源單位應當具有備用熱源。
電力調度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以熱定電的原則,合理制定供熱期熱電聯產機組的電力生產、供應計劃,滿足居民采暖熱負荷需求,不得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聯產機組對外供熱。向供熱單位供應水、電、燃氣等單位,應當保障供應,不得擅自中斷。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經供熱主管部門批準,熱源單位、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在當年供熱開始之日起6個月前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經批準停業、歇業的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對供熱范圍內的熱用戶、熱費以及設施管護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當年供熱開始之日起3個月前與承接的供熱單位完成供熱設施及技術檔案、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同時書面告知供熱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對于擅自停業、歇業、棄管以及被依法注銷或者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其他供熱單位臨時接管。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擅自停業、歇業、棄管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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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熱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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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進行建筑節能改造的,應當同步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
新建建筑和完成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熱單位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二十七條 新建建筑供熱系統調控裝置、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購置及安裝費用應當納入開發建設成本,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開發建設單位出資、銀行專戶監管、供熱單位使用、供熱主管部門監督的原則,建立新建建筑供熱計量資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合同中應當包含建筑物熱力入口、供熱系統調控裝置、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技術指標、質量標準,明確開發建設單位建筑節能質量責任和供熱單位對供熱系統調控裝置、供熱計量裝置、溫度調控裝置的購置、安裝、管理責任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系統調控裝置、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
供熱單位應當與供熱系統調控裝置、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生產銷售單位簽訂合同,雙方就產品質量、售后服務、保修內容、保修年限、保修費用以及因產品質量造成的賠償責任等事項在合同中約定。
供熱計量裝置、室溫調控裝置在保修期內,由生產銷售單位負責維修更換。保修期外,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更換,費用納入供熱成本。人為造成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維修更換費用。
第三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組織供熱計量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供熱單位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發現未按規定施工、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的熱用戶,熱費按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方式計收,具體標準和辦法由設區的市、擴權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具備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熱單位不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熱用戶可以按面積收費標準的85%繳納熱費。
第三十二條 用于熱費結算的熱計量表應當依法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強制檢定,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熱計量表使用期間,應當按有關規定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供熱用熱雙方對熱計量表的準確度發生爭議時,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加強供熱設施節能減排管理,對于能效低、污染重的超標設備應當進行節能改造,使其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供熱系統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制度,對供熱單位能耗實行在線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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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用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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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按規定保證正常、穩定、連續供熱;供熱單位應當建立供熱服務承諾制度,向社會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公開收費標準和投訴電話,在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發現問題或者接到投訴,應當及時處理。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在入戶抄表和對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時,應當向熱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文明服務。
第三十五條 熱價實行政府定價。制定和調整居民熱價,設區的市、擴權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用戶和供熱單位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并采取措施減少對低收入用戶用熱的影響。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供熱價格或者供熱服務收費,熱用戶有權拒付。
第三十六條 供熱單位不得因部分熱用戶欠繳熱費,停止向相鄰熱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
熱費不得實行與物業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捆綁收取,不得因不繳物業費、水電費等費用而拒收熱費和限制用熱。
第三十七條 供熱期間熱源單位、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熱;因設備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熱的,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熱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依據停供時間相應減收熱用戶熱費。
第三十八條 熱用戶有權就經營收費、供熱質量、供熱服務等事項向供熱單位、供熱主管部門咨詢或者投訴;供熱單位、供熱主管部門接到咨詢或者投訴后應當即時答復并及時處理。
第三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當建立熱用戶室溫檢測制度。
熱用戶認為室溫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單位反映。供熱單位應當在接到反映后12小時內提供測溫服務,測溫結果由雙方簽字確認。熱用戶與供熱單位對室溫達標有爭議的,可以委托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按合同約定予以退費。
室溫檢測辦法由供熱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在不影響其他熱用戶正常用熱和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熱用戶要求整個供熱期暫停供熱或者恢復用熱的,應當在供熱開始之日起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相應手續,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滿足符合報停條件用戶的暫停供熱或者恢復用熱要求。
第四十一條 對熱用戶申請暫停用熱的,由設區的市、擴權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是否收取熱費。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擴權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熱用戶的供熱設施發生異常、泄漏等故障時,應當及時向供熱單位報修,并承擔維修、更新的相關費用;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在搶修、維修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熱用戶財產損失的,供熱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熱用戶原因造成損失的,由熱用戶承擔責任。熱用戶室內裝修遮擋供熱設施影響維修搶修的,熱用戶應當配合拆除并自行恢復。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完善供熱保障機制,對優撫對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戶和其他特殊困難群體,按有關規定實行熱費減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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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設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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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居民熱用戶戶外供熱設施和戶內共用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居民熱用戶的戶內非共用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維護,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換供熱設施的費用由熱用戶承擔。
非居民熱用戶的供熱設施管理責任,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五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對其運營管理的供熱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和更新改造,保證供熱設施設備完好和安全運行。重要供熱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定期檢驗、移裝、報廢、能效指標等,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拆除、損壞供熱設施和供熱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六條 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改造時,應當執行施工規范和國家有關規定。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從事工程建設,不得影響供熱設施安全。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供熱單位查明有關地下供熱管線的情況。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協商制定安全保護施工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供熱單位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賠償相應損失。
第四十八條 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換熱裝置;
(二)從供熱設施中取用供熱循環水;
(三)未經供熱單位同意,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
(四)在供熱管道上安裝管道泵等改變供熱運行方式;
(五)改動、破壞供熱計量及溫控設施;
(六)擅自擴大用熱面積、改變房屋結構影響供熱效果;
(七)其他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熱用戶實施前款行為導致室溫達不到標準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給其他熱用戶或者供熱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在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敷設管線;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樁;
(三)堆放垃圾、雜物或者危險廢物;
(四)利用供熱管道和支架敷設管線、懸掛物體;
(五)排放污水、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
(六)在供熱管道穿越河流標志區域內拋錨或者進行其他危害供熱管道安全的作業;
(七)爆破作業;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制定供熱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信設備,在供熱期內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第五十一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發現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組織搶險搶修,并按規定及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應急處置和必要的現場防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可以先行組織施工,后期補辦有關占道、道路開挖等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拒絕搶修供熱設施。對于阻撓、拒絕搶修供熱設施的行為,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可以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予以處置,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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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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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供熱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未依法履行對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的監督職責的;
(四)未依法受理有關供熱質量和服務質量投訴以及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沒有取得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熱費實行與物業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捆綁收取,因不繳物業費、水電費等費用而拒收熱費和限制用熱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移動、覆蓋、拆除、損壞供熱設施和供熱安全警示標志、有第四十八條或者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行為的,對個人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沒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三)在供熱期間未安全、穩定、連續、保質保量供熱或者擅自停止供熱的;
(四)因部分熱用戶欠繳熱費,停止向相鄰熱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的;
(五)未按規定退還熱用戶熱費的;
(六)發現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未立即搶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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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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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供熱是指由供熱單位利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工業余熱、地熱、分布式能源等方式所產生的熱水、蒸汽等熱源,通過管網及其他設施向熱用戶有償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二)熱源單位是指為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
(三)供熱單位是指取得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者自行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四)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單位熱能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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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文號: 冀政辦〔2009〕95號?????
日期: 2009-12-24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 為貫徹落實北方采暖地區供熱計量改革工作會議精神,全面推進我省供熱計量改革,深入開展建筑節能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 一、充分認識供熱計量改革的重要意義
??? 供熱計量改革是實現建筑節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提升建筑品質、提高居住舒適度、促進建筑節能工作,實現全省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供熱計量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緊緊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重點,以科學合理供熱、滿足群眾需求為目標,把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和建筑節能工作與改善人民生活條件、實現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工作統籌考慮,進一步加大政府推動和政策支持力度,促進全省供熱計量改革又好又快發展。
??? 二、總體目標
??? 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企業參與、用戶配合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完善配套政策,創新工作機制,調動供熱單位的積極性,強化用戶節能意識,扎實做好供熱計量改革各項工作。2010年底前,各市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部完成供熱計量改造,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完成2000萬平方米以上。2010年采暖期,所有新竣工建筑和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全省供熱計量收費面積達到3000萬平方米。自2011年起,新增集中供熱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按照供熱計量要求進行改造和驗收,并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 三、工作要求
??? (一)制定供熱計量價格及收費政策。各市、縣(市)要按照“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盡快制定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辦法,既要合理補償供熱成本,保證熱力企業正常經營,又要充分考慮用戶的承受能力,鼓勵節約用熱。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供熱成本、經營狀況定期報告制度及供熱計量數據監測制度。
??? (二)加強新建建筑熱計量監管。嚴格設計、施工階段管理,對實行集中供熱的新建建筑,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設計分戶熱計量、溫度調控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施工圖審查機構對不符合供熱計量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不得出具審查合格證書。施工單位要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要求安裝分戶熱計量、溫度調控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供熱單位應對分戶熱計量、溫度調控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的施工階段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監理單位。監理單位要及時查明情況,對不符合計量要求的工程,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加強驗收、銷售階段管理,建設單位應組織供熱單位參與對新建建筑安裝分戶熱計量、溫度調控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驗收,驗收合格后向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供熱單位方可入網供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要向買受人出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供熱計量及節能措施等資料,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 (三)強化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監管。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不得批準開工建設。擅自開工建設的,不予批準預售。已經建成或者銷售的,不予竣工驗收備案,不予產權初始登記。對不按標準規范進行設計、施工、開發的相關單位依法給予處罰。對違反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開工建設、批準預售、予以竣工驗收備案和產權初始登記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 (四)落實供熱計量收費主體責任。新建建筑和進行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符合供熱計量收費要求的,供熱單位要實行按熱計量收費,如未按規定安裝供熱計量和溫控裝置的,供熱單位可不予供熱。建設單位應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由供熱單位負責供熱計量和溫度調控裝置的選型、購置、維護管理等,購置費用納入建房成本。供熱單位應與供熱計量和溫控裝置的生產銷售單位簽訂合同,明確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等內容。供熱單位要綜合考慮熱源、熱網和用戶的系統改造,以滿足系統變流量控制調節。
??? (五)嚴把供熱計量產品質量關。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供熱計量技術規程》,供熱計量及溫度調控裝置要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具備合格證書和型式檢驗證書,用于熱量結算點的熱量表要實行首檢和周期性強制檢定。建立熱計量設施備案制度。對首次在本省集中供熱系統中使用的供熱計量設施、設備及產品應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備案情況和限制使用產品、淘汰產品及新型產品推廣目錄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嚴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不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熱計量設施。
??? (六)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各市、縣(市)要對既有居住建筑基本信息和采暖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制訂熱計量及節能改造計劃和實施方案,根據供熱系統的不同,合理確定供熱計量技術路線及熱計量方式,2010年底前按期完成省下達的改造任務。其中,唐山市600萬平方米,石家莊市300萬平方米,承德市200萬平方米,邢臺、邯鄲市各150萬平方米,保定市120萬平方米,滄州、衡水、秦皇島、廊坊市各100萬平方米,張家口市80萬平方米。在資金籌措、改造主體、改造方式上要體現多元化,鼓勵能源管理公司參與改造。
??? (七)加大財政支持力度。供熱計量和建筑節能改造要同步進行,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不同步實施供熱計量改造的,不得通過驗收,不得撥付中央獎勵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參照中央獎勵資金辦法和標準,視財力情況將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資金列入年度預算,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
??? (八)全面推進供熱計量收費。2009年采暖季,改革示范城市唐山、承德市要分別實現熱計量收費1000萬平方米和170萬平方米,其他設區市要認真開展收費試點,試點面積不得低于30萬平方米。2010年采暖季,全省供熱計量收費面積要達到3000萬平方米。其中,唐山市1500萬平方米,承德、石家莊市各300萬平方米,邢臺、邯鄲市各150萬平方米,秦皇島、保定、滄州、衡水、廊坊、張家口市各100萬平方米。22個縣級市和10萬人口以上的縣城參照設區市做法,全部開展熱計量收費試點。
??? 四、保障措施
???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市)政府要高度重視供熱計量改革工作,成立以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任組長的供熱計量改革領導小組,落實職責和分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供熱計量改革和建筑節能工作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省物價局負責指導各市、縣(市)制定供熱計量價格及收費政策,并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省財政廳負責對各市、縣(市)獎勵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獎勵資金專款專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熱量表等能源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規范計量器具市場。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動供熱計量改革順利開展。
??? (二)健全考核機制。把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及建筑節能工作列入“燕趙杯”競賽檢查評比、“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考核及全省節能減排工作考核范圍。自2010年起,各市政府要建立供熱計量改革目標責任制和問責制,凡完不成供熱計量改革工作任務的,不得申報國家及省級園林城市、人居環境獎、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城市。
??? (三)加大宣傳力度。廣泛深入宣傳供熱計量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宣傳改革的有關法規規章。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爭取公眾對供熱計量改革的支持。積極推廣承德、唐山市的改革經驗,加強管理技術培訓,認真做好供熱計量改革各項工作。
???????????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物價局:
為進一步推進全省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科學合理地制定供熱計量價格,按照《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1195號)和《河北省熱力價格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07〕第3號)的相關要求,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制定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辦法的重要性
??? 隨著我省集中供熱事業的快速發展和供熱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實施供熱計量收費已成為供熱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目前我省相當數量的新建住宅、公共建筑以及部分進行了節能和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已具備實施供熱計量收費條件,各地必須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科學合理地制定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辦法,為推進供熱計量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科學合理制定供熱計量價格
(一)適用范圍和定價原則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已安裝供熱計量設施,具備按用熱量分戶計量收費條件的節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戶。供熱計量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應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既要合理補償供熱成本,保證熱力企業正常經營;又要充分考慮熱用戶的承受能力,鼓勵節約用熱,體現公平負擔。
(二)兩部制熱價折算
根據國家相關要求,供熱計量價格應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并按用戶性質分為居民用熱價格和非居民用熱價格。在按面積收繳熱費向按用熱量收繳熱費的過渡階段,供熱計量兩部制熱價,可采用以下簡化方法制定。
基本熱價=面積熱價×比例
計量熱價=(面積熱價-基本熱價)/(當地平均采暖耗熱指標×采暖季小時總數)
當地平均采暖耗熱指標的確定:原則上應使兩部制熱價水平與現行按面積計算的熱價基本一致。
基本熱價比例的確定: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基本熱價可以按照總熱價30%-60%的標準確定。在確定基本熱價的比例時,要兼顧熱用戶和供熱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根據試點市的經驗,在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起步階段,基本熱價比例可安排為50%,隨著供熱計量收費的推進應逐步降低。
(三)用戶熱費的計算:
基本費用=基本熱價×計費面積
計量費用=計量熱價×耗熱量
總費用=基本費用+計量費用
三、 實施供熱計量收費應注意的問題
(一)推行供熱計量收費起步階段,應對用戶采取鼓勵政策,在結算熱費時,實行“多退少不補”,即先按面積計算的熱費一次性收取,供熱結束后按供熱計量收費高于按面積收費的部分不再向用戶收取,低于按面積收費的部分,應在供暖期結束后兩個月內退還給用戶。隨著供熱計量收費的推進,在不斷完善的基礎上,應逐步過渡到“多退少補”。
(二)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用戶,因熱計量表損壞以及質量等原因造成計量數據失真的,則按面積收費結算。
(三)對申請暫不用熱的用戶,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適當收取一定費用,以彌補供熱企業為用戶備用容量的成本支出、申請暫不用熱或申請恢復供熱發生的費用以及熱傳導損耗等。收費標準應從低掌握,一般不超過總熱費的20%。
(四)在實施供熱計量收費初期,各地物價部門要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認真做好相關數據的采集和情況分析,反復測算、比較、論證和調整,以期供熱計量價格不斷完善。
四、幾點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實施供熱計量收費是供熱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是促進節能減排的重要手段。科學合理地制定供熱計量價格,是推行供熱計量改革的核心內容。各地物價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把制定好供熱計量價格作為踐行科學發展觀、物價工作為民生的一項重點工作來抓,及時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二)要盡快制定、完善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辦法。已經出臺的設區市,要根據本指導意見和實際運行情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尚未出臺的,2009年9月底之前必須出臺,在確定價格方案前應報省局備案。
(三)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供熱計量收費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要深入細致地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爭取廣大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確保城市供熱計量收費工作順利開展。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秦皇島市城市管理局
各有關單位:
???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北方采暖低區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工作現場會”會議精神,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供熱計量的要求,經研究決定,對全市新建建筑供熱計量裝置安裝問題明確通知如下:
??? 一、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范和行業標準設計、施工,滿足熱計量要求,供熱采暖系統應安裝供熱計量和溫度調控裝置,居住建筑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達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 二、自2009年12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安裝熱計量裝置和溫度調控裝置的新建建筑工程一律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
??? 三、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竣工的項目,未按規定安裝熱計量裝置和溫度調控裝置的,由建設單位補裝。否則,供熱單位不予供熱。
??? 四、2008年10月1日前竣工未按規定安裝熱計量裝置和溫度調控裝置的的項目,待有關辦法出臺后另行通知。
? 秦皇島市城鄉建設局??????????
秦皇島市城市管理局
????????????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深化供熱體制改革,積極推進供熱計量,實現按熱量交納熱費,促進供熱采暖系統節能,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 充分認識推進供熱計量工作的重要性
二、??? 實施供熱計量收費是城鎮供熱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促進供、用熱雙方勵行節約的一項重要措施。
國家“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十一五”期間單位GDP要節能20%,全國要節約2.4億噸標煤,其中建筑節能要達到1.01億噸標煤。城市供熱系統節能是建筑節能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城市集中供熱基本上都是按熱用戶的采暖面積收費,缺乏計量設備和調節手段。絕大多數既有居住建筑是非節能建筑,沒有供熱計量設施,熱用戶無法進行自主調節;新建居住建筑相當一部分也未安裝供熱計量設施;許多城市的供熱設施嚴重老化,供熱能源浪費嚴重,城市供熱熱源、管網、熱力站、建筑入口無計量裝置,無法考核單位和設施的能耗。為此,建設部等八部委在《關于進一步推進城鎮供熱體制改革的意見》中明確提出了“穩步推行按用熱量計量收費制度,促進供用熱雙方節能”的要求。積極穩妥地實施供熱計量,實行按用熱量收費以考核供用熱雙方的能耗指標,提高供用熱雙方進行節能改造的積極性,是實現“十一五”節能目標的重要措施。
三、??? 推進供熱計量的目標
各地在推進供熱計量收費過程中,要按照 “堅持環保節能的原則,強化節約意識,大力推動建筑節能和系統節能,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進行。
(一)要把“十一五”建筑節能指標細化到供熱節能方面,并落到實處;要從政府機關和公共建筑做起,全面實施供熱計量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熱計量收費機制,有條件的地區應從今年開始實施熱計量收費。
(二)新建供熱系統必須滿足熱計量技術要求,既有供熱系統原則上應在2-4年內通過技術改造達到熱計量要求。
(三)2006年采暖季前各地應選擇一定數量的政府機構辦公樓等建筑進行供熱計量改造;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機構辦公樓等建筑原則上應全部完成供熱計量改造,達到熱計量的要求。
(四)新建建筑的熱計量設施必須達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要求,不符合相關供熱計量標準規定要求的不得驗收和交付使用。
(五)2006年開展既有非節能建筑節能和采暖系統熱計量改造試點,“十一五”期間大城市要完成熱計量改造的35%,中等城市完成25%,小城市完成15%。
三、實施供熱計量的技術措施
供熱計量包括供熱采暖系統的熱源、熱力站、建筑物以及用戶供熱量和用熱量的計量。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必須執行國家建筑節能標準,達到建筑節能要求,并具備熱計量及室溫調控功能。供熱采暖系統應達到可調控和分段計量的技術要求。
(一)室外供熱系統的熱源、熱力站、管網、建筑物必須安裝計量裝置和水力平衡、氣候補償、變頻等調控裝置。
(二)新建建筑室內采暖系統應安裝計量和調控裝置,包括:戶用熱表或分配式計量等裝置、水力平衡、散熱器恒溫閥等裝置,并達到分戶熱計量的要求,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既有非節能建筑及其供熱采暖系統的改造應同步進行,達到節能建筑和熱計量的要求。
(四)既有建筑采暖系統的計量改造,在樓前必須加裝計量裝置,室內采暖系統應根據實際系統情況選擇不同的計量形式,包括戶用熱表或分配式計量等裝置。
(五)政府機構辦公樓等公共建筑應按供熱計量要求進行改造,必須加裝熱量總表和調控裝置,室內系統應安裝溫度調節裝置。
四、工作要求
推動供熱計量收費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建筑節能、供熱系統節能、計量器具的監管、供熱價格的形成機制、收費制度改革等方面,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精心組織、精心設計、精心實施,將這項工作落到實處。
(一)各地供熱體制改革領導機構要切實加強對供熱計量收費實施的領導,要組織專門的班子、專門的人員具體負責,制定供熱計量收費實施方案,推進供熱計量收費工作。
(二)各地要積極制定供熱計量價格、熱計量收費、激勵機制以及建立實施供熱計量收費運行機制等政策,為實施供熱計量收費創造條件。
(三)各地應加大建筑節能和供熱計量改造資金的投入,充分發揮主導和監管作用,同時要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節能誰受益的原則制定供熱節能改造和計量改造的政策,充分調動供熱企業、能源管理服務機構、熱用戶和其他投資主體的積極性,形成節能改造的多元化投資機制。
(四)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工程監理和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證建筑節能標準的執行,保證新建建筑熱計量系統和既有建筑熱計量改造達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要責令改進,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加強宣傳,進行正確的輿論引導。供熱計量收費關系到廣大居民的切身利益,要深入細致地向廣大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宣傳供熱計量收費對建立節約型社會的意義和作用,爭取群眾對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理解和支持,及時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保障城市供熱計量收費工作的順利開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自治區、新疆自治區建設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推進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科[2008]95號)的要求,指導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我部組織專家編制了《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技術導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載),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貫徹執行,并及時總結經驗,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情況請及時告我部科學技術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八年七月十日?????????????????????????????
附件:
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技術導則(試行)
(2008年7月)
1. 總 則
1.0.1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節能減排的若干意見》及《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推進北方采暖地區建筑節能工作,指導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實施,制定本技術指南。
1.0.2 對既有居住建筑的節能改造,在室內溫度達到設計標準的前提下,保證在熱源端實現預定的節能目標。各地應根據地理氣候條件、經濟和技術水平、工作基礎等情況統籌考慮、分步實施、科學論證,制定技術實施細則。
1.0.3 本導則應用時,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規范或規定。還應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積極采用先進技術,不斷使計量供熱系統和多樣化采暖方式更加完善、可靠、經濟合理。
2 節能診斷
2.1 一般規定
2.1.1 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前應首先進行抗震、結構、防火安全評估,對不能保證繼續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開展建筑節能改造,或者對此類建筑應同步開展安全和節能改造。
2.1.2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前應進行節能診斷,了解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采暖系統能耗及運行控制情況、室內熱環境狀況等,通過設計驗算和全年能耗分析,對擬改造建筑的能耗狀況及節能潛力做出評價并出具報告,作為節能改造的依據。
2.1.3節能診斷應包括以下內容:
1.圍護結構及供熱采暖系統現狀調查;
2.圍護結構熱工性能及供熱采暖系統節能性能的測試和診斷;
3.節能改造技術經濟性評估;
2.1.4節能診斷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評估機構進行。
2.1.5節能診斷方法可參照國家行業標準《居住建筑節能檢驗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2.2 圍護結構節能診斷
2.2.1 建筑圍護結構節能診斷應具備以下資料:
1.建筑設計施工圖、計算書和竣工圖;
2.建筑裝修改造、歷年修繕資料;
3.城市建設規劃和市容要求;
4.其他相關資料。
2.2.2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測試與診斷應包括以下內容:
1.建筑圍護結構主體部位的傳熱系數;
2.建筑圍護結構熱工缺陷;
3.建筑圍護結構熱橋部位內表面溫度;
2.2.3圍護結構節能改造技術經濟性評估應包括以下內容:
1.節能改造前的建筑耗熱量指標、節能潛力和改造后的建筑耗熱量指標;
2.圍護結構節能改造的技術方案和措施,以及相應的材料和產品;
3.圍護結構節能改造的資金投入和資金回收期;
2.3 供熱采暖系統節能診斷
2.3.1 供熱采暖系統節能診斷應具備以下資料:
1.供熱采暖系統設計施工圖、計算書和竣工圖;
2.供熱采暖系統運行記錄及年耗煤量、耗電量;
3.其他相關資料。
2.3.2 供熱采暖系統性能的測試與診斷應包括以下內容:
1.熱源運行效率;
2.循環水泵耗電輸熱比;
3.建筑物室內平均溫度;
4.室外管網水力平衡度;
5.供熱系統補水率;
6.室外管網輸送效率;
2.3.3 供熱采暖系統節能改造技術經濟性評估應包括以下內容:
1.節能改造前后系統的能耗分析、節能潛力和效果;
2.供熱采暖系統節能改造的技術方案和措施,以及相應的材料和產品;
3.供熱采暖系統節能改造的資金投入和資金回收期;
3 節能改造基本原則
3.0.1在建筑圍護結構進行節能改造時,必須同步進行供熱計量改造。對圍護結構符合國家建筑節能標準的,應進行供熱系統計量改造。
3.0.2.節能改造應在節能診斷基礎上,因地制宜的選擇投資成本低、節能效果明顯的方案。
在保證室內溫度達到設計要求的前提下,改造后熱源端的節能效果應不低于20%。
3.0.3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程必須確保建筑物的抗震、結構安全、防火和主要使用功能。當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防火安全時,必須由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既有建筑安全性進行核驗、確認。
3.0.4圍護結構改造實施方案應根據節能診斷結果確定,如不具備實施全面改造條件,應優先對圍護結構的薄弱環節實施改造,例如優先更換節能窗戶。
3.0.5對室溫達不到設計要求的建筑或不具備調節控制功能的供熱采暖系統均應予以改造。節能改造后,建筑室溫應達到設計要求,供熱采暖系統應同時具有室溫調節和熱量計量的基本功能。
4 圍護結構節能改造
4.1 一般規定
4.1.1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改造時應考慮供暖系統的節能改造。圍護結構改造先進行時,應為供暖系統改造預留條件。
4.1.2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改造的重點可根據建筑所處的氣候區、結構體系、圍護結構構造類型的不同有所側重。改造前應首先對外墻平均傳熱系數、保溫材料的厚度,以及相關的構造措施和節點做法等進行分析和評價,確定圍護結構節能改造的重點部位和重點內容。
4.1.3改造后房間外窗的傳熱系數在嚴寒地區不應大于2.6W/(m2K),在寒冷地區不應大于3.2W/(m2K);陽臺窗的傳熱系數在嚴寒地區不應大于2.8W/(m2K),在寒冷地區不應大于3.4W/(m2K)。
4.1.4嚴寒和寒冷地區外墻節能改造時,應優先采用外墻外保溫方式。其主斷面的平均傳熱阻或傳熱系數值作為外圍護熱工設計的代表值。外墻或屋頂改造后的平均傳熱系數應達到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要求。
4.2圍護結構節能改造
4.2.1節能改造工程應優先選用對居民干擾小、工期短、對環境影響小、安裝工藝便捷的圍護結構改造技術;盡量減少或避免濕作業施工。未通過省部級以上技術鑒定的節能技術不得在節能改造工程中使用。
4.2.2圍護結構保溫性能的節能改造,應首先考慮門窗節能改造,提高門窗的熱工性能和氣密性,鼓勵業主以參與投資的方式更換原有品質差的門窗。
4.2.3外窗改造設計可根據既有建筑具體情況確定,需要綜合考慮安全、隔聲、通風和節能等性能要求。
1.在原有單玻窗外(或內)加建一層,確定合理間距,并能滿足對窗戶的熱工性能指標,避免層間結露;
2.統一更換為滿足外窗熱工性能指標的新窗。窗框與墻之間應有合理的保溫密封構造設計,以減少該部位的開裂、結露和空氣滲透。
4.2.4實施外墻外保溫改造工程之前,首先應對墻體外飾面的脫落情況、保溫層的起鼓損情況以及基墻的風化程度進行評估,合理選擇成熟度高、耐久性長、投資成本低的方案。處理原有墻體面層和保溫層時,應考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4.2.5對外墻、屋面、外窗進行節能改造時,應對原結構進行復核、驗算;當結構安全不能滿足節能改造要求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4.2.6對于不宜全面采用外墻外保溫做法的建筑,如文物建筑或其他有歷史價值的建筑,應優先改造其屋頂和山墻。對此類建筑的外墻其他部位進行內保溫改造時,宜與供暖系統一同改造。
4.2.7采用內保溫技術時,對混凝土梁、柱等熱橋部位應進行保溫設計計算,保證整體保溫效果并避免內表面結露,施工前應有內保溫設計施工圖、具體的技術措施和施工方案。
4.2.8 外墻外保溫的熱工設計主要包括保溫和防結露性能的設計。對易產生結露的部位,應加強局部的保溫性能。為防止保溫材料與外墻外表面粘結間隙處的水汽凝結與流竄現象對保溫層的破壞作用,宜在保溫構造中設置排除濕氣的孔槽。
4.2.9外墻外保溫的熱工設計時宜采用輕質高效的保溫材料,安裝時保溫材料重量含水率不得大于10%。可采用阻燃型容重大于16㎏/m3發泡聚苯乙烯、擠塑聚苯乙烯、聚氨酯或其它無機高效保溫材料。
4.2.10嚴寒地區外門應設置門斗等避風設施,寒冷地區外門宜設門斗或應采取其它減少冷風滲透的措施。
4.2.11屋頂保溫改造,根據既有建筑屋面防水的情況選擇直接做倒置式保溫屋面或翻修防水層后做倒置保溫屋面。將平屋頂改成坡屋頂時,可在屋頂吊頂內鋪放吸水率小的輕質保溫材料。為防止平改坡后吊頂內結露,宜在坡屋面上加鋪保溫。
4.2.12圍護結構節能改造工程設計文件應符合以下規定:
1.外保溫系統設計應包覆門窗框外側洞口、女兒墻、封閉陽臺欄板及外挑出部分等熱橋部位。
2.如采用預制外保溫系統,須提供立面規格分塊及安裝設計構造詳圖。
3.保溫工程的密封和防水構造設計應確保水不會滲入保溫層及基層,重要部位應有詳圖。
5 供熱采暖系統節能改造
5.1 一般規定
5.1.1供熱采暖系統節能改造應綜合考慮熱源(或熱力站)、室外管網及室內系統的節能潛力,實現供熱采暖系統整體節能。
5.1.2供熱采暖系統的節能改造應與熱計量改造同步進行。
5.1.3供熱采暖系統的節能改造應優先實行水力平衡、氣候補償和變流量調節技術。
5.1.4室內采暖系統改造應采用合理可行、投資經濟、簡單易行的技術方案。特別注意應根據既有室內采暖系統現狀選擇改造后的室內采暖系統形式,改造應盡量減少對居民生活的干擾。
5.2 熱源、熱力站節能改造
5.2.1熱源的節能改造方案應技術上合理,經濟上可行,符合下述基本要求:
1.更換鍋爐時,應選用高效率節能鍋爐,并應按系統實際負荷需求和運行負荷規律,合理配備鍋爐容量和數量,如選用燃氣(油)鍋爐,其燃燒器宜具備自動比例調節功能,并同時具有調節燃氣量和燃燒空氣量的功能。
2.燃氣鍋爐改造時應考慮設置煙氣余熱回收裝置。
5.2.2對鍋爐房或熱力站進行節能改造時,應根據供熱系統的實際運行情況,對原循環水泵進行校核計算,確定是否需要更換水泵,以滿足建筑物熱力入口資用壓頭和系統調節特性的要求。
5.2.3鍋爐房和熱力站需增設或完善必要的調節手段,所采用的調節手段應與改造后的室內采暖系統形式相適應。
1.鍋爐房和熱力站應增設水泵變頻裝置,以滿足供熱系統變流量需求。
2.熱力站和燃氣鍋爐房直供系統應安裝氣候補償裝置,使供熱量根據熱負荷的變化自動調節匹配。
5.2.4鍋爐房和熱交換站需增設或完善必要的水處理裝置(軟化與除氧),保證系統水質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要求控制系統水質和系統補水水質,系統水溶解氧≤0.1mg/L。
5.2.5改造后的系統應嚴格沖洗和過濾,水質應達到《工業鍋爐水質》(GB 1576)的規定。
5.2.6供熱系統停運時,鍋爐、熱網及室內系統,應滿水濕保養。
5.3 室外管網節能改造
5.3.1室外供熱管網改造前,應對管道及其保溫質量進行檢查和檢修,及時更換損壞的管道閥門及部件。
5.3.3 室外管網應進行嚴格的水力平衡計算,各并聯環路之間的壓力損失差值不應大于15%。當室外管網的水力平衡計算達不到上述要求時,應在建筑物熱力入口處設置靜態水力平衡閥。
5.3.4水力平衡閥的設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1.熱力站出口總管上,不應串聯設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閥;當有多個分環路時,各分環路總管上應根據水力平衡的要求設置靜態水力平衡閥。
2.定流量水系統的各熱力入口應根據系統平衡及調節的要求設置靜態水力平衡閥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閥。
3.變流量水系統的各熱力入口應根據系統平衡及調節的要求設置靜態水力平衡閥或自力式壓差控制閥。
4.水力平衡閥的安裝位置,應保證閥門前后有足夠的直管段,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直管段長度應為閥門上游5倍管徑、下游2倍管徑。
5.水力平衡閥的測量孔和手輪不得被破壞或遮擋,應能夠正常測量流量或壓差,并能夠正常調節流量。
5.3.5水力平衡閥的選擇應遵循以下原則:
1.水力平衡閥的規格應按熱媒設計流量、工作壓力及閥門允許壓降等參數經計算確定。
2.水力平衡閥應具備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和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性能檢測報告;調節特性等指標應滿足產品標準的要求。
3. 水力平衡閥兩端的壓差范圍應符合閥門產品標準的要求。
5.3.5水力平衡閥安裝完成后均應進行調試,保證閥門設置狀態達到設計要求。
5.3.6既有采暖系統與新建外管網連接時,宜采用熱交換站的間接連結方式;若直接連接時,應對新、舊系統的水力工況進行平衡校核,當熱力入口資用壓差不能滿足既有采暖系統時,應采取提高管網循環泵揚程或增設局部加壓泵等補償措施,以滿足室內系統資用壓差的需要。
5.4室內采暖系統節能改造
5.4.1為實現熱用戶行為節能,散熱器采暖系統每組散熱器均應安裝恒溫閥;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中,應在戶內系統入口處設置自動控溫的調節閥,實現分戶集中溫控,其戶內分集水器上每支環路上應安裝手動流量調節閥。
5.4.2 室內采暖系統改造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原垂直或水平單管系統,應在每組散熱器供回水管之間加設跨越管。
2.原單雙管系統應改造為垂直雙管系統。
3.原垂直或水平雙管系統應維持原系統。
5.4.3恒溫閥在選擇、安裝和使用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垂直單管加跨越管系統可采用低阻力兩通型恒溫閥,也可采用三通型恒溫閥;垂直雙管系統宜采用有預設阻力功能的恒溫閥以消除垂直失調。
2.恒溫閥的型號、規格、水流方向等技術參數以及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和設備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3.恒溫閥產品和安裝方法應符合《散熱器恒溫閥控制閥》(JG/T195-2007)行業標準,并應具備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和和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性能檢測報告;其調節特性曲線應滿足產品標準的要求;
4.恒溫閥的溫包和閥頭應能夠正常感應室溫和便于調節,不得被破壞或遮擋,溫包內置式恒溫閥應水平安裝,暗裝式散熱器應選擇溫包外置式恒溫閥;
5.改造工程驗收之前,散熱器恒溫閥應按照設計要求完成阻力預設定和溫度限定工作;
6.系統處于設計工況下的正常流量時,恒溫閥不應產生噪音,不應因阻塞而導致水流不暢通;
7.恒溫閥應具有帶水帶壓清堵或更換閥芯的功能,運行管理人員應掌握專用工具的操作方法。
5.4.4散熱器選擇、安裝和使用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既有散熱器如能夠正常工作且不影響計量儀表和恒溫閥正常運行時,應予以保留;必須對散熱器進行更換時,整棟建筑散熱器的形式應保持一致;
2.鋼制和鋁制散熱器不應在同一供熱采暖系統中應用;
3.散熱器不宜設置散熱器罩。
5.4.5室內采暖系統節能改造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進行必要的熱力復核計算:驗算系統改造后原有散熱器的散熱量是否滿足要求;改造為垂直單管加跨越管系統時還應驗算散熱器進流系數不應小于30%,以確定合理的跨越管管徑;
2.應進行必要的水力計算和水壓圖分析,給出準確的室內系統總阻力值,為整個管網系統水力平衡分析提供依據。
5.4.6實施改造前應對原供熱系統的管道、閥門和散熱器等進行清洗,以保證恒溫閥和熱量表安裝前應保證系統內無焊渣、銹皮及沙粒等雜物。
6 供熱采暖系統計量改造
6.1 一般規定
6.1.1既有居住建筑應因地制宜,合理確定熱計量方式。
6.1.2室內采暖系統改造應以溫控和熱計量為手段、實現建筑節能為目的。
6.1.3改造后的室內采暖系統既要滿足室溫可調和分戶計量的要求,又要滿足運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
6.1.4用于熱量分攤的計量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6.1.5熱量表產品質量應符合現行《熱量表》(CJ128-2007)標準。應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
6.1.6用作熱費決算的熱量表準確度應高于3級,宜具備熱計量數據的遠傳功能及存儲180天以上日供熱量的存儲性能,接電方式宜采用市電供電方式(外接電源方式)。
6.1.7熱量表的選型按照設計流量作為額定流量選取。
6.1.8熱量表的流量計宜安裝在回水管上。
6.1.9熱量表前后的直管段應滿足設計安裝要求,以保證熱量表正常工作。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熱計量表上游側直管段長度應為5倍管徑以上、下游側直管段長度應為2倍管徑以上。
6.2 鍋爐房、熱力站熱計量改造
6.2.1鍋爐房和熱力站應在熱力出口安裝熱量計量裝置。
6.2.2熱力站的熱量計量裝置宜安裝在一次水側總回水管上。
6.2.3鍋爐房或熱力站的燃料消耗量、補水量、耗電量應計量監測。
6.2.4鍋爐房或熱力站的動力用電、水泵用電和照明用電等宜分項計量。
6.3 建筑物熱力入口熱計量改造
6.3.1建筑物的熱力入口應設置熱量表,當建筑用途相同、建筑類型相同、圍護結構相同、建筑物內熱量分攤方式一致的若干棟建筑,可設置一塊熱量表。
6.3.2熱量表積分儀不宜安裝在地下管溝之中。安裝在管溝中的熱量表宜加裝保護箱保護熱量表的積分儀,保護箱的防護等級應滿足熱量表的性能要求。
6.4 戶間分攤方法
6.4.1以同一塊熱量表進行熱費決算的建筑物應采用相同的戶間熱量分攤方法,所采用的熱量分攤儀表的類型應相同。
6.4.2戶間熱量分攤方法應根據技術經濟分析及改造后的室內采暖系統形式來確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1熱量分配表分攤法
系統組成及分攤原理:
該分攤系統由各個熱用戶的散熱器熱量分配表以及建筑物熱力入口設置的樓棟熱量表或熱力站設置的熱量表組成。
通過修正后的各熱量分配表的測試數據,測算出各個熱用戶的用熱比例,按此比例對樓棟或熱力站熱量表測量出的建筑物總供熱量進行戶間熱量分攤。修正因素包括散熱器的類型、散熱量、連接方式等。
特點及適用范圍:
按照基本的工作原理,散熱器熱量分配表分為蒸發式熱量分配表與電子式熱量分配表兩種基本類型。
蒸發式熱量分配表初投資較低,但需要入戶讀表。電子式熱量分配表初投資相對較高,但該表具有入戶讀表與遙控讀表兩種方式可供選擇。電子式熱量分配表有傳感式和一體式兩種,若散熱器被遮蔽,可選擇安裝傳感式熱量分配表。
安裝散熱器熱量分配表時,不需要對既有室內采暖系統進行改造。
熱量分配表分攤法適用于以散熱器為散熱設備的室內采暖系統。
2戶用熱量表分攤法
系統組成及分攤原理:
該分攤系統由各戶用熱量表以及建筑物熱力入口或熱力站設置的熱量表組成。
戶用熱量表測量出的每戶供熱量可以作為計量熱費結算依據,也可以通過戶用熱量表測量出的每戶供熱量,測算出各個熱用戶的用熱比例,按此比例對樓棟或熱力站熱量表測量出的建筑物總供熱量進行戶間熱量分攤。
特點及適用范圍:
根據熱量表的流量計的測量方式不同,熱量表的主要類型有機械式熱量表、電磁式熱量表、超聲波式熱量表。
機械式熱量表的初投資相對較低,但熱量表的流量計對水質有一定要求,以防止流量計的轉動部件被阻塞,影響儀表的正常工作。
電磁式熱量表的初投資相對機械式熱量表要高,但儀表的流量計比機械式的精度要高、壓損小。電磁式熱量表的流量計工作需要外部電源,而且必須水平安裝,還需較長的直管段,這使得儀表的安裝、拆卸和維護較為不便。
超聲波熱量表的初投資相對較高,儀表的流量計具有精度高、壓損小、不易堵塞等特點,但流量計的管壁銹蝕程度、水中雜質含量、管道振動等因素將影響流量計的精度。
戶用熱量表分攤法適用于分戶獨立式室內采暖系統及地面輻射供暖系統。
6.4.3熱量分配表分攤方法應符合以下規定:
1.熱量分配表的產品和安裝方法應符合《電子式熱分配表》(CJ/T260-2007)和《蒸發式熱分配表》(CJ/T271-2007)產品標準。
2.采用蒸發式熱量分配表或單傳感器電子式熱量分配表時,散熱器平均熱媒設計溫度不應低于50℃;采用傳感器電子式熱量分配表時散熱器平均熱媒設計溫度不應低于35℃;采用蒸發式熱量分配表時,不同的采暖季節應使用不同的蒸發液體顏色。
3.熱量分配表的使用和保護,應與用戶說明,入戶讀表時應盡量減少對用戶的干擾。
6.4.4戶用熱量表分攤方法應符合以下規定:
1.戶用熱量表可作為供熱計量決算依據,也可以作為建筑物內熱量分攤的依據,熱量表的測量結果要求具備較好的一致性。
2.戶用熱量表前應安裝過濾器。
7.節能改造效果檢測與評估
7.0.1節能改造完成后,應對改造工程的節能效果進行檢測與評估。
7.0.2檢測與評估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并出具報告。
7.0.3檢測與評估內容包括:
1改造后供熱能耗測試及與改造前能耗的對比分析
2 建筑物平均室溫測試與分析
3單項改造措施效果測試與分析
4 改造投資與技術經濟分析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供熱的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家建設部《城市集中供熱當前產業政策》、《城市區域鍋爐供熱管理辦法》、《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城市集中供熱當前產業政策實施辦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城市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縣城區范圍內的各類型的供熱設施建設,供熱生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熱包括:
(一)熱電聯產、區域鍋爐集中供熱;
(二)各類燃煤、燃油、燃氣及電力鍋爐為熱源的聯片供熱、分散型供熱;
(三)熱交換制冷、空調、生活及經營性熱水、蒸汽供應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供熱單位,是指自己生產或使用外單位的蒸汽、熱水從事供熱經營及為本單位、職工供熱的單位。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是指消耗熱能的單位或個人。
第六條 凡在本市從事供熱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從事供熱生產、經營;從事供熱專用設備、附件、材料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七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熱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集中供熱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是城市供熱的管理部門,負責城市供熱規劃;供熱項目建設的審批與管理;新裝、增容鍋爐的審批;供熱行業、產業及資質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城建、規劃、環保、勞動、房產、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協調搞好城市供熱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熱設施審批建設與管理
第九條 城市供熱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的需要編制城市供熱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供熱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建設方案、施工設計必須經市供熱管理部門審定,城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具有供熱專業資質的方可承接與資質相應的設計與施工。凡未經供熱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供熱項目,相關的職能部門不予辦理有關的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物須采暖的應納入集中供熱,集中供熱規劃區域內不準新建、擴建、改建燃煤鍋爐,暫無法接入集中供熱熱網的,由市供熱管理部門統籌安排臨時供熱。
第十二條 對應納入集中供熱熱網的工程項目,經市供熱管理部門審定,由用戶向供熱單位辦理入網手續及有關事宜,并嚴格按規定交納入網建設費。
超出集中供熱范圍的供熱項目建設應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供熱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三條 新裝、增容、更新改造各類燃煤、燃油、燃氣、電力鍋爐經市供熱管理部門審批后,應履行土地規劃、環保、安全監察、節能、消防等審批手續。嚴格限制4 .2MW以下鍋爐的建設。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熱項目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的;
(二)規劃、設計與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不符的;
(三)選用的供熱專用設備、材料未經審查批準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第十四條 集中供熱入網建設費標準、向受益單位集資標準,由市供熱管理部門提出方案,經市物價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任何單位、部門不準擅自制定標準收取建設費。對熱網用戶申請拆除、恢復室內采暖設施,供熱單位只收取工本費,不準重復收取入網費。
第十五條 鍋爐及供熱系統的設計、施工、建設必須達到功能齊全、技術先進合理,符合國家的節能、環保、安全規定、規范及使用要求。
(一)選用的專用設備、材料必須是性能可靠的省以上優質產品;
(二)熱網設計應采用地下直埋敷設,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技術規程、標準的要求,應配置檢測、調節與控制部件,確保熱網的節能。城市街區原有架空管線應逐步改為直埋敷設。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其室內采暖設施必須實行分戶供暖的循環方式,入戶前必須配置鎖閉裝置,并逐步實現以表計量。
第十七條 熱網等隱蔽工程要嚴格按照施工規范、質量標準和規程進行施工,有關部門應履行現場監檢、驗收程序。
第十八條 供熱工程竣工后,市供熱管理部門會同質檢等部門共同參加驗收,對驗收合格的經安全監察等部門辦理投運使用證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時完善竣工資料、圖紙,并向有關部門辦理移交、歸檔;對驗收不合格的,質檢等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章 行業管理
第十九條 供熱管理部門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對用于工業生產的蒸汽鍋爐實施登記、備案管理,不列入資質管理范圍,對非工業生產的各類型供熱實施行業管理。凡具備各類鍋爐熱源或從事供熱生產、經營的單位均為供熱行業管理范圍,應向市供熱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條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向市供熱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
(一)具備鍋爐及其它熱源并從事供熱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原有容量為1.4MW以上鍋爐熱源,為本單位內部自用自管的;
(三)不具備熱源,有經營供熱、收費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取得《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的供熱生產、經營單位須向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供熱生產、經營。
第二十二條 市供熱管理部門的稽查人員對供熱單位及用戶實施執法檢查時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執行公務。
第二十三條 集中供熱設施屬城市公用設施,屬于國有資產,供熱單位應按規定提取設施折舊費,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及更新設備所需資金。
第四章 供熱及用熱管理
第二十四條 供熱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用戶室內采暖溫度標準(18℃±2℃不低于16℃),科學的組織生產運行,確保安全生產和正常供熱,要設定用戶室溫檢測點,定期檢測,確保年度平均用戶室溫合格率不低于98%。
第二十五條 熱電聯網集中供熱和其它各類型的供熱設施要按產權歸屬,負責各自的維修、調試、大修、更新改造。
第二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及原有住宅樓等建筑物并入集中供熱熱網前,由市供熱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標準對其設備、設施組織檢驗、驗收。
(一)對自行維修、改造后的管網、室內采暖設施須經一個采暖期試運行,合格后可辦理移交管理。
(二)對設計不合理,設備、材料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入網單位進行改造或更換。
(三)對不具備管理、維修能力的用戶,可委托集中供熱單位或其它符合資質的單位進行有償代管代修其供熱設施。
第二十七條 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按合同法的規定簽訂供熱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依法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熱用戶應按規定標準繳納熱費。
(一)對繳費確有困難的熱用戶經申請、批準后可拆除部分室內采暖設施,供熱單位不承諾室內溫度標準。
(二)對不繳納熱費和欠費的用戶,供熱單位視情節有權采取措施停止供熱,直至通過法律程序追繳熱費,也可通過司法機關協助拆除室內供熱設施。
(三)熱用戶中途變更時,應到供熱單位辦理用戶變更過戶手續并繳清熱費。無供熱單位手續,房產部門不予辦理房產交易、過戶手續。
(四)用戶室溫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經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檢測、核實,屬供熱單位責任的應在3日內負責處理、達標,因特殊原因暫無法處理的,供熱單位應向用戶簽發手續并應酌情退費或減免熱費。
(五)新建建筑物極其供熱設施因設計、質量等原因導致用戶室溫達不到國家標準的全部責任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因用戶私自改變房屋結構、改動室內采暖設施、對供熱設施進行裝璜所造成室溫(包括相鄰用戶)達不到標準的,由其承擔一切責任,則熱用戶仍按標準繳納熱費。
第二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定期對用戶進行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用戶對供熱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供熱單位反映,供熱單位對用戶反映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嚴禁在供熱管網、閥門井上方各一米范圍內進行建筑,不得往管網溝、井內排放污水雜物,在附近確需埋設其它管道和地下設施時,應事先書面通知供熱單位派人看護,不得擅自更動或危及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安全。
第三十一條 未經供熱單位批準任何單位及個人不準私自接網用熱,不準擅自啟用、停用、更改、更換或增、減原有供熱設施和設備,嚴禁私自改變原供熱設施的使用性質和運行方式,嚴禁取、放熱媒(熱網軟化水等)。
第三十二條 供熱單位維修管網及其它供熱設施時凡有礙施工的一切障礙物必須拆除或遷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以任何借口阻礙、影響施工。有關部門或用戶應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章 熱費收繳管理
第三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按照市物價部門公布的價格核收熱費,未經市物價部門批準,任何單位不準擅自提高熱費標準或超標準收繳熱費。
第三十四條 熱費計費標準
(一)采暖面積以房屋建筑竣工圖為準,凡有采暖設施的房間、(貫通間)以圖標軸線各減半壁墻厚度的實際間距計算采暖面積。
(二)房屋高度以3米為限,超過3米部分按比例累計增加熱費(即每增高30公分,另增加10%熱費)。
(三)供熱期為每年的11月5日至次年的4月5日,熱費采取全采暖期連續計算的辦法。
(四)熱費預收繳期為每年8月1日至11月4日,對一次性繳清熱費的給予5%的價格優惠;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為熱費收繳期,超過熱費收繳期繳費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三十五條 熱費收繳辦法
(一)市、區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及職工的熱費由財政部門核準后,從行政事業經費中直接扣繳撥付供熱單位。
(二)市、區房管部門管理的直管住房,各企(事)業單位自管住房、托管住房、房改房(包括出售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接軌的集資建房和單位自建的經濟適用住房),舊城改造中共有產權房的熱費均由房屋用戶(即房屋使用權人、房屋所用權人)所在單位負責繳納,其單位無繳費能力的由其家庭成員另一方負責繳納。用戶個人負擔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
(三)各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按每戶只享受一套住房熱費補貼(補貼標準按其住房改革規定享有的建筑面積75%計算采暖面積),超過標準部分由個人負擔。
(四)子女繼承父母住房、夫妻離異、喪偶、下崗再就業人員原繳費單位無繳費義務的均由用戶(現居住人)所在單位負責全額繳納熱費。
(五)因企業破產原繳費人無工作單位的由用戶另一方所在單位負責繳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用戶單位為外省、市或異地安置的其熱費由用戶負責全額繳納。
(六)對新建、擴建、改建住宅樓等建筑物,在保修期內供熱的,建設單位與供熱單位應履行設施驗收程序,未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前由建設單位負責向用戶收繳熱費;對未售出和無法辦理用戶移交的房屋,熱費由建設單位負責向供熱單位統一結算(分戶供暖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基建、工業、商業、服務業和生產經營等屬非標準供熱的,在供熱單位服務項目和條件允許的范圍內,可安裝熱計量表按計量收費。
第三十七條 因供熱單位的責任造成連續停供超過48小時以上,停供期間熱費應退還用戶。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凡未經批準擅自新裝、增容、改造、更新各類鍋爐的,不準投入使用,并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 凡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的供熱經營單位,除責令其停止供熱經營外,并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 凡未按審批要求設計、建設或擅自使用不合格供熱設備、材料的除責令限期整改外,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凡違反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按建設部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處以罰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60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既不申請復議和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部門、供熱單位及工作人員要自覺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等責任者可視情節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縣城以外的建制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關鍋爐及壓力容器的設計安裝、使用、修理、改造及事故處理,應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秦政〔1993〕第172號《秦皇島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和秦政辦〔1997〕第91號《秦皇島市供熱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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